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蘇克剛 被 告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萬零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