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號抗 告 人 姜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162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21日,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