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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抗告人
姜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162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21日,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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