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宸緯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珅震
- 被告
-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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