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雲
- 被告
- 高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0055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