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雲 被 告 高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0055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