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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雲
被告
高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0055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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