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清除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順德倉儲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間貨物請求清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足可代表兩造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原告固求為判命被告搬移存放於基隆市○○區○○街0 號之貨物並繳清104 年6 月迄今之欠款,惟遍觀起訴狀載內容,其間俱乏足可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證據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⑴補正兩造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兩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⑵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