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凃逸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