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東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盈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儁即悅來牙醫診所、陳璟鋒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821,4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21,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