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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
張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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