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六百七十七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