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逸鴻律師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員譚22之4 號私立萬壽山墓園金剛舍利寶塔建物門鎖鑰匙交付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