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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去妨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 原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逸鴻律師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員譚22之4 號私立萬壽山墓園金剛舍利寶塔建物門鎖鑰匙交付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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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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