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丸郁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