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4號
- 原告
- 張丞毅
- 原告
- 陳惠珠
- 被告
-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張丞毅部分為新臺幣679,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原告陳惠珠部分為新臺幣84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