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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被告
林宏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勝即林永倉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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