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 原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送達代收人
- 潘秀雲
- 被告
- 林宏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勝即林永倉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