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宏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被 告 林宏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勝即林永倉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俞妙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