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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0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告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雙鈺
被告
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1,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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