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被 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