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定書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
- 被告
-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