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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告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被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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