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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王文彥

  • 原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七萬九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三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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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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