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樹
- 被告
-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添壽
- 被告
- 吳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02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7,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