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樹 被 告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壽 被 告 吳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02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7,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