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樹
被告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壽
被告
吳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02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7,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