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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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