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