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 原告
-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成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羿蓁律師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