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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陳燦煌

  • 原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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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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