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船務代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豐贏 被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船務代理費用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上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39萬401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