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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珍
訴訟代理人
賴儀儒
被告
遠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昭旺
被告
王肇慶
被告
王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以附表方式表示利息及違約金之內容,惟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漏未附上附表而有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起訖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1,000,000 362,100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9,000,000 3,258,872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0,000 3,62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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