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賴儀儒
- 被告
- 遠駿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昭旺
- 被告
- 王肇慶
- 被告
- 王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以附表方式表示利息及違約金之內容,惟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漏未附上附表而有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起訖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1,000,000 362,100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9,000,000 3,258,872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0,000 3,62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