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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

原告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告
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復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於起訴狀列載被告設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而本院職權經由網路查詢之結果,被告設址所在則為「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參,由是以觀,堪認「臺北市松山區」乃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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