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
- 原告
- 王金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發律師
- 被告
- 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儲復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於起訴狀列載被告設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而本院職權經由網路查詢之結果,被告設址所在則為「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參,由是以觀,堪認「臺北市松山區」乃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