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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王金福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復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於起訴狀列載被告設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而本院職權經由網路查詢之結果,被告設址所在則為「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參,由是以觀,堪認「臺北市松山區」乃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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