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上 訴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除去妨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