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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被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並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本院乃於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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