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2號
- 原告
-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珠
- 被告
-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並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本院乃於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