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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羅杏雯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富泓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穆俊傑
被告
人 (現應受被 告 黃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富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富泓公司)為
    資金週轉之需,邀同被告穆俊傑、黃立萍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約定共同擔保被告與原告間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範圍內含之前與之後授信往來,並簽訂保證書、授
    信契約書等件。詎料被告富泓公司自104 年6 月19日及同年
    6 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而被告富泓公司向原告所
    借款共4 筆,屢經原告催討未果,且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③
    、④之債權,業已於104 年7 月30日屆清償期。是依授信契
    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約定,被告富泓公司對原告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截至105 年2 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2,905,89
    7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穆俊傑、黃
    立萍與原告約定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如數連帶清償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保證書、授信
    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指標利
    率及計息公告、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表:
┌─┬───────┬────────────┬───────────────────────┐
│編│              │        利   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請求債權金額  ├───┬────────┼───────────┬───────────┤
│  │(新臺幣)    │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超過6 月者,按原約│
│號│              │      │                │原約定利率百分之10。  │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1 │1,164,713元   │3.35% │自民國104年6月19│自民國104年7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民國105年1月19日      │清償日止              │
├─┼───────┼───┼────────┼───────────┼───────────┤
│2 │291,184元     │3.35% │自民國104年6月19│自民國104年7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民國105年1月19日      │清償日止              │
├─┼───────┼───┼────────┼───────────┼───────────┤
│3 │1,160,000元   │3.905%│自民國104年6月30│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 │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民國105年1月31日      │清償日止              │
├─┼───────┼───┼────────┼───────────┼───────────┤
│4 │290,000元     │3.905%│自民國104年6月30│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 │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民國105年1月31日      │清償日止              │
├─┼───────┼───┼────────┼───────────┼───────────┤
│合│2,905,897元   │(空)│(空)          │(空)                │(空)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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