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號2樓
- 法定代理人
- 趙柏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