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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即原告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趙柏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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