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趙柏睿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