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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被上訴人
賴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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