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聿鴻
- 被上訴人
- 賴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