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1 │齊瀚光電股份│上海銀行│鴻力達科│104年3月31日 │120,540元 │KLA0333677 │支票││ │有限公司 │基隆分行│技有限公│ │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