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蔡聰明
- 當事人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訴訟代理人 游淑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4年6月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蕎甄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齊瀚光電股份│上海銀行│鴻力達科│104年3月31日 │120,540元 │KLA0333677 │支票│ │ │有限公司 │基隆分行│技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