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許條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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