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陳湘琳
- 原告許條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許條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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