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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許條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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