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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許條根
相對人
雨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相對人
源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雨天煤氣有限公司、源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執字第 16983號執行命令查封扣押債務人黃華章於上開公司之出資額,但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為逃避出資額之扣押,竟在公司原所在地變更名稱為雨天能源有限公司、源原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雨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並占用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原本資產繼續營業,足見相對人雨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設立之目的及其行為是通謀侵占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財產,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聲請人是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股東,為此依民法第36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解散等語。

二、按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定有明文。是以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應就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提出得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如僅泛言指述法人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尚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原本資產營業,設立之目的及行為是通謀侵占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之財產云云,惟相對人雨天能源公司、源原能源公司是分別於104年12月21日、104年6 月11日核准設立,而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係在相對人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核准設立後,始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聲請人主張雨天煤氣公司、源原企業公司為逃避出資額之扣押,故變更名稱云云,與前開登記事項不符,並不足採,聲請人復未舉證釋明相對人之目的事業或為達其目的事業所從事之行為(參見民法第36條立法理由),有何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亦未能證明其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民法第36條規定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解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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