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63號

原告
蔡佩君
被告
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5 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生送達效力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