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63號
- 原告
- 蔡佩君
- 被告
- 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5 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生送達效力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