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長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起訴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參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參民事訴訟
法第117條規定)。
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參民事訴訟法第69條
第1項)。
本件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影本。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