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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調字第67號

聲請人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長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起訴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參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參民事訴訟

 法第117條規定)。

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參民事訴訟法第69條

 第1項)。

本件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影本。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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