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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徐世禎

  • 當事人
    林郁芳林煜凱即永德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80號原   告 林郁芳 送達代收人 葉芷妤 被   告 林煜凱即永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承攬契約及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煜凱即永德工程行加倍返還定金及給付切結書所約定之金額,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且觀諸起訴狀 之內容,承攬契約之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亦非本院轄區,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特別管轄權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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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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