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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賢德

上訴人
即原告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純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旻達間因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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