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純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旻達間因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基簡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旻達間因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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