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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41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412號

原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訴訟代理人
蘇一峻
被告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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