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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原告
馮文力
被告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於同月二十三日發生送達效力,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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