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池即鼎台土木包工業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