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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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