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 原告
- 馮文力
- 被告
-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宏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