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寶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0,540 元,應繳納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