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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寶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0,540 元,應繳納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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