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鍵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堅
- 被告
- 施文濬
- 被告
- 吳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81 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