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道
- 訴訟代理人
- 李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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