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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53,8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5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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