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蕭致良
- 被告
-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