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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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