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9號
- 原告
- 許條根
- 被告
- 雨天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章
- 被告
-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50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