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峻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承翊
- 訴訟代理人
- 許瑞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6年11月4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峻鴻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基隆│105年9月30日│10,500元 │LD4669913 │ ││ │司 董承翊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