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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峻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翊
訴訟代理人
許瑞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6年11月4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峻鴻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基隆│105年9月30日│10,500元 │LD4669913 │ ││ │司 董承翊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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