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徐世禎
- 當事人陳義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56號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陳義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事聲字第五六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幸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