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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陳維華即時尚一零一精品婚紗社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洪凱莉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是在 106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之警察機關,並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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