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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冷台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251474=0000000),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15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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